1、《残疾人保障法》中规定:“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,实行税收减免政策。”
2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》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:“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、修理、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;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,如营业额较小,纳税人生活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照顾。”
除此之外,在有关的税法条例中也有一些针对残疾人减免税的具体规定: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;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;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、修配劳务,免征增值税等等。
3、市人民政府金政发〔2006〕26号文件规定:鼓励和扶助残疾人个体就业。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,自主创业。对于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、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,税务部门免征增值税、营业税;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,可以减征残疾人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,凭民政、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,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。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经营活动,在创业初期有困难的,由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准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,所需经费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。